健美竞赛规则裁判法上篇(一)健美竞赛通则
一、参加各项(组级、级别)比赛的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
二、承办单位可另组一队参赛,只记个人名次。
第四条 对参赛运动员弃权、罢赛、罢奖的处罚
一、在称量体重或丈量身高后无故不参加比赛称弃权。对弃权者扣除该队团体总分7分。
二、在竞赛过程中,无故拒绝比赛称罢赛。对罢赛者除禁止参加全国性竞赛一年的处分外,另扣除其所在队团体总分10分。
三、运动员无故拒绝授奖称罢奖。对罢奖者除取消比赛名次外,并禁止参加全国性竞赛二年的处分,另扣除其所在队团体总分20分。
四、对不服从裁判员的指挥和裁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员,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五条 团体名次及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一、团体名次
(一)团体总分计分方式按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团体总分按各队核定的参赛运动员名次分计算。
(三)团体名次按团体总分来决定。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到积分相等,以获得第一名多的队列前。必要时可计算第二名、第三名......。如果任何名次均相等时,则名次并列。
(四)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名单,应在称量体重或丈量身高前送交裁判长审定。
二、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一)取前六名时:按7、5、4、3、2、1计分。即第一名得7分,第二名得5分,依次类推。
(二)取前十名时:按12、9、8、7、6、5、4、3、2、1计分。即第一名得12分,第二名得9分,依次类推。
(三)取前十五名时:按16、14、13、12、11、10、9、8、7、6、5、4、3、2、1计分。即第一名得16分,第二名得14分,依次类推。
第二章 违禁药物检查与处罚
第六条 对违禁药物宣传和检查
一、贯彻奥林匹克精神,自觉抵制、宣传、揭发使用者。
二、任何人如被发现参与或倒卖违禁药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赛会期间,以随机的形式对参赛运动员作兴奋剂检测。
四、兴奋剂的禁用规定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
第七条 对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的处罚
一、对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的处罚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
二、国际违禁药物的禁用和种类,见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国际奥委会新的“禁用物质类与禁用手段”的通知,体科字[2000]033号。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
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主办单位任命(3—5人),设主任1人,委员2—4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不同地区。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须精通《健美竞赛规则、健美竞赛裁判法》。
三、领队和教练不得担任仲裁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席位设置
仲裁委员会席位设在赛台前方视线清楚的位置(图1)。
第四章 裁判委员会
第十一条 裁判委员会成员选调
根据赛事性质和规模,由主办单位选调相应等级的裁判员担任。
第十二条 裁判委员会成员组成与资格
一、裁判委员会成员组成
裁判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记录长和检录长等人员组成。
二、裁判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裁判委员会主任由裁判长担任。
(二)裁判委员会成员必须精通《健美竞赛规则、健美竞赛裁判法》。
第五章 裁判员
第十三条 裁判员组成与资格
一、裁判员组成
(一)裁判员应由不同地区的人员组成。
(二)竞赛过程中,由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记录长、记录员、检录长、检录员、计时员、放音员和宣传员等负责临场工作。
(三)为确保竞赛工作正常进行,需设置赛台监督、灯光、音响、美工、场地及医务等工作人员。
二、裁判员资格
(一)裁判员必须精通《健美竞赛规则、健美竞赛裁判法》。
(二)裁判员必须参加由中国健美协会主办的“全国健美裁判员培训班”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三)领队、教练员不得担任裁判员的职务。
(四)曾违反《裁判员守则》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判职务。
第十四条 裁判员选调及着装
一、裁判员的选调
根据赛事性质和规模,由主办单位选调相应等级的裁判员担任。
二、裁判员的着装
(一)男裁判员身着藏蓝色西服,浅蓝色或白色衬衫,佩带领带,穿灰色长裤、黑色皮鞋。
(二)女裁判员身着藏蓝色西服,浅蓝色或白色衬衫,佩带领带,穿灰色长裤(裙)、黑色皮鞋。
(三)等级裁判员要在左胸口袋上佩带相应等级的裁判徽章。
(四)在竞赛过程中,裁判员违反着装规定,不得担任裁判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